甘肅教師資格有關數字、日期的法條整合
- 時間:
- 2019-12-30 15:52:55
- 作者:
- 李老師
- 閱讀:
- 來源:
- 甘肅教師資格網
1.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
2.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3.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0至3歲嬰幼兒教育。
4.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5.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6.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7.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8.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9.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10.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2.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13.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14.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15.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16.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出版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17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
18.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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